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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从业行为、防范和抵御不法侵害,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诚信的安防市场环境,经安防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的评定与管理。
    第三条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管理,是指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以下称中安协)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在安防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资质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并监督资质评定过程和结果,推进资质有效运用的活动。
    资质管理以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的资质评价体系为目标,遵循坚持统一领导、依据统一评定标准、运作统一评定程序、颁发统一格式的资质证书、统一发布资质评定信息的“五统一原则”。
    第四条 资质评定,是指中安协从本行业实际出发,制定资质评定标准和实施办法,组织认定资质评价机构和资质评审员资格,运用科学评估方法,对要求确认其资质的安防工程企业进行客观、公正地评价,颁发资质证书,发布资质信息并予以监督管理的活动。 
    资质评定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由中安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防行业协会(以下称省安协)负责组织和监督管理;由经其选择认定的第三方中介机构作为实施主体,具体承担资质评价及其相关事务。
    第五条 安防工程企业的资质分为一级资质、二级资质、三级资质。三级资质为最低级别。
    第六条 成立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工作委员会,负责资质评价体系的完善以及各省安协间的管理与协调。资质评定工作委员会由中安协和各省级安防协会的领导组成。
    中安协内设资质管理中心,作为资质评定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资质评价体系文件的编制与修订,组织资质评价机构和资质评审员资格认定,以及批准一级资质终评。
    各省安协组织实施二级、三级资质评定和一级资质初评。
第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七条 中安协是资质管理的组织者,负责制定资质评定的管理规范,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 受中安协委托,省安协依据资质评价体系文件的有关规定,负责辖区内资质评定管理,批准颁发二级和三级资质证书,批转一级资质终评,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 经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认定授权的资质评价机构,依据资质评价体系文件规定,实施资质评价与年审,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 获得资质证书的安防工程企业,对其提供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确保正确使用资质证书,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章 资质评价机构
    第十一条 中安协按照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根据资质评定的需要,选择有能力的中介机构,对其实施资格认定,据以建立《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资质评价服务中心),承担以下职责:
    (一)编制和修订本机构资质评价实施程序。
    (二)资质评审员、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的聘用和管理。
    (三)协助中安协编制和修订评审员培训教材、配置培训教师、建立与更新考试题库;按照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的要求,承办评审员培训班,确定培训相关事项、落实培训资源、编制培训计划、发布培训通知,实施培训管理。
    (四)实施一级资质终评。
    (五)在尚未设立资质评价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中安协批准,代行该地区省级资质评价机构职能,包括参与评价体系文件宣贯、受理资质评定委托、实施资质评价。
    (六)协助中安协完成《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等相关证件、标识的印制、储存和分发。 
    (七)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委托的其它资质评定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省安协综合考量当地既有社会资源,选择设立省级企业资质评价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一)编制和修订本机构资质评价实施程序。
    (二)资质评审员、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的聘用和管理。 
    (三)协助省安协进行资质评价体系文件宣贯,提供咨询服务。
    (四)受理当地企业资质评定委托、实施资质评价。
    第十三条 企业资质评价服务中心设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二)建立了适宜的组织机构,职能部门健全,岗位设置合理。
    (三)建立了适宜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了完善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配置必要的硬件资源,包括工作环境、办公设施设备,具有适用的网络数据管理平台等。
    (五)聘用不少于10名专/兼职资质评审员、适量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评审员和专家均应取得中安协颁发的《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审员资格证书》,相关人员均无犯罪和不良记录。
     (六)从事安防产品生产、安防工程设计与施工、安防运营服务的企业不在其内。
    第十四条 省级资质评价机构设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职能部门和岗位设置合理,建立了适宜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了相关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配置必要的硬件资源,包括工作环境、办公设施设备,具有适用的网络数据管理平台等。 
    (四)聘用不少于5名专/兼职资质评审员、适量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评审员和专家均应取得中安协颁发的《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审员证书》,相关人员均无犯罪记录。
    (五)从事安防产品生产、安防工程设计与施工、安防运营服务的企业不在其内。
    第十五条 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组织评审人员对资质评价服务中心实施资格认定,经中安协领导批准,颁发《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机构资格证书》,并授予《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服务中心》标志牌。
    第十六条 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依据本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组织评审人员对省安协选择、推荐的省资质评价机构实施资格认定,经中安协领导批准,颁发《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机构资格证书》,并授予《**省(或自治区、直辖市)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机构》标志牌。
    若企业住所地尚未建立省级安防行协,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安防行业主管部门可推荐一中介机构,经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予以资格认定后,授权其实施该省域资质评定;或经中安协批准由资质评价服务中心代行该省资质评价机构职能。
    第十七条 中安协和省安协应及时通过网络发布资质评价机构相关信息,公告其职责和联系方式。
第四章 资质评定
    第十八条 资质评定实行企业自愿原则。企业向其工商登记住所地省安协申请资质评定,并与省资质评价机构办理资质评定委托。
    第十九条 委托资质评定的安防工程企业,须网上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年审申请表》和《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委托书》(含附表),并与资质评价机构订立资质评定合同。
    第二十条 委托资质晋级评定的企业,除网上提交前条所列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符合资质评定标准的说明。 
    第二十一条 资质评定程序
    (一)省安协实施资格初审,批准企业申请。
    (二)资质评价机构进行合规性审查,受理企业委托,订立评定合同。
    (三)资质评价机构组建评审组,审查企业资料,进行现场调查,编制评定报告,明确评审结论。 
    (四)资质评价机构组织专家审查评审组评审过程和评审结论,提出审定意见。 
    (五)资质评价机构负责人审核评审结论和审定意见,签署评价结论
    (六)省安协批准资质评定报告,颁发二级或三级资质证书,批转一级资质终评。 
    (七)资质评价服务中心实施一级资质终评,进行网络公示。 
    (八)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批准颁发一级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负责资质证书设计,并规定证书的填写与编号规则。
    第二十三条 获得资质证书的企业,由于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的新安防工程企业,应重新评定企业资质。
    第二十四条 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获证企业,颁证机构应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先在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信息网(以下简称资质评定信息网)办理挂失手续,然后到原发证机构补领新证。 
    第二十六条 资质评价服务中心、各省资质评价机构因提供资质评价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应明码标价。收费标准须在中安协指导下,由资质评价服务中心按照行业价格自律和补偿成本原则制定,报中安协备案。
第五章 资质年审
    第二十七条 安防工程企业获得资质证书后的监督,实行资质年审制度。资质证书的有效性依年审合格予以保持。年审周期为一年。
    第二十八条 资质年审主要是评审获证企业的业绩和变化对保持其资质的影响,评价其在安防工程质量、安全、市场交易等方面的守法绩效。
    资质年审由省安协组织,省资质评价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十九条 资质年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获证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网上填报《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年审申请表》和《安防工程企业资质年审委托书》(包括附表)。 
    (二)省安协审批企业资质年审申请。
    (三)省资质评价机构实施资质年审,提交年审报告。
    (四)省安协批准二、三级资质年审,或批转一级资质年审终评。 
    (五)资质评价服务中心实施一级资质年审终评,进行网络公示。
    (六)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批准一级资质年审终评。 
    第三十条 资质年审合格的,准予保持其已获资质,正本资质证书施以年审合格标识;换发新的副本资质证书。 
    资质年审不合格的予以降级或撤销其资质证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经证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获证企业,将撤销其资质证书:
    (一)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安全防范工程业务的;
    (二)将承接的安全防范工程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三)承接的安全防范工程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五)转让、租借、变造、涂改资质证书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降低资质等级或撤销、注销资质证书,经省安协批准执行,报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十三条 从事资质评定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换岗或终止聘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获证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资质年审的,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可办理资质评定委托。
    第三十五条 资质评定信息网实时发布一级资质终评公示信息、资质评定和资质年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中安协邀请行业专家、省安协、安防工程企业代表和法律顾问组成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或授权处理关于资质评定的申诉、投诉和争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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