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
安防工程企业委托资质评定须知
一、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体系简介
实施安防工程企业资质(以下简称资质)评定,客观公正地评价企业提供安防工程设计施工服务的综合能力,有利于规范安防工程市场秩序,促进安防行业的健康发展。
资质评定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由中安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防行业协会(以下称省安协)负责组织和监督管理;由经其选择认定的第三方中介机构作为实施主体,具体承担资质评价及其相关事务。
资质评定遵循坚持统一领导、依据统一的资质评定标准、运作统一的资质评定程序、颁发统一格式的资质证书、统一发布资质评定信息的“五统一原则”,以实现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的资质评价体系为目标。
依据《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安协资[2011]1号以下简称资质管理办法)和《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准则》(ZGX / GK 2011 01 以下简称《评定准则》)制定本须知。
成立资质评定工作委员会,负责资质评价体系的完善以及各省安协之间的协调。资质评定工作委员会由中安协和各省安协的领导组成。
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作为资质评定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资质评价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组织资质评审员的培训和评价;发布资质评定信息;处理有关资质评定的投诉;批准企业一级资质终评;授权核发一级资质证书。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服务中心,是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根据《资质管理办法》规定,选择并予以认定授权的第三方中介机构,作为资质评价的实施主体,协助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促进全国资质评价活动的开展。
中安协委托各省安协在其辖区内组织开展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并负责监督管理。批准二、三级资质和批转一级资质终评,颁发资质证书。
依据资质管理办法设立的省资质评价机构按评价体系文件规定为辖区内安防工程企业提供资质评审及相关服务 。
在尚未设立资质评价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中安协批准,由资质评价服务中心代行该地区省级资质评价机构职能,包括评价体系文件宣贯、受理企业资质评定委托、实施企业资质评价。
中安协召集仲裁委员会处理有关资质评定的投诉。仲裁委员会由行业专家,省安协代表、安防工程企业代表和法律顾问组成。
二、资质评定标准
中安协颁布的《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标准》(中安协资[2011]2号),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安防工程设计、施工企业的资质评定。委托资质评定的安防工程企业,须经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人员均无犯罪记录。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等级从高到低分为一级资质、二级资质和三级资质。资质评定标准简示于后表(以《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标准》为准)。
质资评定标准: (摘自《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标准》)
注1] 或等值外币。
注2] 工程造价人员须取得国家承认的相应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
三、资质评定委托与受理
企业办理资质评定委托前,先登陆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信息网(zz.21csp.com.cn 以下简称资质评定信息网),了解网上办理委托资质评定的方式和要求,依据《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确认委托评定的资质等级。
委托资质评定的企业按本文后附的《评定委托书及其附表填制说明》,网上填报《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申请表》(附件一)、《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委托书》及其附表(附件二)。
企业应确保其填报信息是真实的、有效的,并能即时提供充分的相关证据(包括竣工项目过程资料)原件。
省安防协会网上进行资格初审,签署意见;资质评价机构受理人员在线审查并确认资料合规后,通过传真与企业草签《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合同书》,合同格式和内容由各省资质评价机构依据合同法,参照资质评价服务中心提供的合同范本制定。
四、资质评定实施
按照评定合同规定,资质评价机构启动资质评定程序:
1.组建评审组,网上审查企业资料,并与企业沟通,确定现场调查相关事项的安排,包括企业资料准备的具体要求。
2.评审组实施现场调查,编制企业资质评定报告,需要时赴工程现场作见证评审。
3.技术专家审定评审结论。
4.资质评价机构审核资质评定结论并报批。
5.省安协批准二级、三级资质评定或批转一级资质终评。
6.省安协颁发二级、三级资质证书。
7.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组织资质评价服务中心实施一级资质终评:
⑴ . 技术专家审查一级资质初评。
⑵ . 通过资质评定信息网公示一级资质终评信息,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
⑶ . 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主任批准颁发一级资质证书。
现场调查时,资质评审员的主要工作:
1.核查企业有关证件的原件。按资质评定标准要求,逐条查证并记录企业信息。判断企业能力表现与资质评定标准之间的符合性。
2.收集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社保登记证、GB/T 19001认证证书和主要竣工项目的工程合同及验收文件等原件,由企业制成电子文档,评审员查验后带回。不具备条件的,将复印件带回,复印件应清晰可辨。
3.完成《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合同书》正式文本的签署。
现场调查时,企业须提供全部竣工项目的完整过程资料原件。
一般情况下,现场调查应在评定合同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发二级、三级资质证书或批转一级资质终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质终评应在收到省安协初评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包括公示时间)完成。
现场调查发现的不符合应开具不符合项报告,并经企业确认。一般不符合可与企业沟通,允许其获证后纠正,年审时验证;严重不符合的有效纠正和纠正效果验证应在不符合项报告签发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确认不符合评定标准要求,或严重不符合在规定期限内未得到有效纠正的,发予资质评定不合格通知。
五、资质证书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证书(下称资质证书)由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采用防伪技术统一设计印制,颁证机构填制颁发。
资质证书上的主要内容有安防工程企业信息和资质信息。
资质证书编号具有唯一性。
常规情况,颁证机构向企业颁发正本资质证书和副本资质证书各一件。若企业需要,可增发最多四件副本证书。企业需要副本资质证书的件数,须在资质评定合同中确定。
委托资质晋级或降级的,经评定合格,颁发相应级别证书,交回原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只准许获证企业自己使用,不得租借、转让。资质证书可用于宣传、展示和投标。
经查证确认企业存在租借、转让,或涂改、变造资质证书行为的,撤销其资质并在资质评定信息网上通报。后果严重的,追究违规者的法律责任。
经查证确认企业通过不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或企业资质评价机构违规评定的,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将撤销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评定信息网上通报。
因破产、倒闭而歇业或注销的企业,应将资质证书交回颁证机构。
丢失资质证书的,须先在资质评定信息网办理挂失手续,然后到原发证机构补发证书。
六、资质年审
获得资质证书后,企业信息发生变化,须及时报告资质评价机构。报告的主要信息有企业名称、注册地址、联系方式、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等。
企业获得资质证书后的常规监督方式是年审,年审周期是一年。年审应在副本资质证书有效期截止前二个月内完成。
省安协组织企业资质评价机构编制年审计划,适时与持证企业沟通,做出年审安排。
获证企业在线提交《安防工程企业资质年审申请表》(附件四)、《安防工程企业资质年审委托书》及附表(见附件五)。
省企业资质评价机构受理人员对资料合规性进行检查,受理资质年审委托,
草签《安防工程企业资质年审合同书》,合同格式和内容由各省资质评价机构依据合同法,参照资质评价服务中心提供的合同范本制定。
资质年审程序:
评审员评审、专家审定、资质评价机构审核、省安协批准颁发二级、三级资质证书,或批转一级资质终评。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组织资质评价服务中心实施一级资质终评。
年审重点是评审一年来企业发生的变化对其保持所获资质的影响。企业取得的工程业绩须符合标准规定,且其新竣工工程额还应满足下述要求:一级资质不少于600万元;二级资质不少于400万元。年审内容还包括:验证一般不符合纠正效果,纠正无效的按严重不符合处置;检查企业资质证书的使用管理情况;审查关于企业的投诉及其处理对企业资质保持的影响。
资质年审过程的时限要求与资质评定相同。
年审合格的,颁证机构在其正本资质证书上施加年审标识并记录,换发副本资质证书,以确认企业资质保持有效。
年审不合格的发予不合格通知。
逾期未参加资质年审的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可再委托资质评定,颁证机构收回并注销该失效证书,资质评定信息网实时通报证书失效或撤销资质的信息。
委托资质晋级或降级的应重新评定其资质,已进行现场调查的可采信其调查结果。
七、收费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按照“管办分离”原则,第三方中介机构作为实施主体,提供资质评价服务收取费用的,应明码标价。在中安协指导下,企业资质评价服务中心按照行业价格自律和补偿成本原则,制定收费标准,报中安协备案。
各省资质评价机构可根据资质评定发生成本和当地的具体情况,对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报省安协和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备案。
评审过程发生的评审员差旅费、食宿费用由委托资质评定的企业承担,实报实销。
八、企业监督
资质评定是中安协实施行业自律管理,向安防工程企业提供的一项服务性产品。对资质评审员监督,是企业应有的权利。
1.资质评审员职责
a) 资料审查。
b) 现场调查。
c) 编制评定报告。
2. 资质评审员能力要求
a) 了解安防工程的基本原理和构成以及安防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维保过程。
b) 熟悉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体系和资质评定标准。
c) 掌握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审程序,能独立运作评审过程。
d) 了解质量管理原则和主要质量管理体系过程。
3.评审员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1) 资质评审员职业道德遵章守法,保守秘密,敬业、公正、廉洁。
2) 资质评审员行为准则
a) 公正客观,忠于职守。
b) 勤奋认真,一丝不苟。
c) 努力提高评审技能。
d) 主动帮助其他同事。
e) 不介入冲突和利益竞争。
f) 不随意讨论和披露任何评审信息。
g) 不吃请受贿。
h)不误导企业。
i)不损害资质评定管理机构的声誉。
j) 谨言慎行,自觉接受监督。
4.企业有权按照上述要求对资质评审员以及资质评定相关人员进行监督和评价。
5.现场调查评价反馈
企业应客观评价评审员的工作能力与行为表现,如实填写《评价反馈表》,签章函封后交由评审员带回。《评价反馈表》由资质评价机构存档,并复印报送省安防协会。
6. 投诉
对资质评定过程,对资质评审员,对资质评定管理人员的任何不满意,企业可向中安协投诉。中安协应保护投诉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