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和《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2条 为促进安全防范行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安全防范业内专家的作用,经北京市公安局和民政局主管部门批准,由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组建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英文全称: Beijing Security and Prote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Committee of Expert,缩写:BSPIA-CE。)
第3条 专家委员会是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下属的分支机构,是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授权和管理的非盈利性咨询和服务部门。
第4条 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发挥学科、专业优势,为政府决策服务、为行业科学技术发展服务、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服务,促进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5条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防范管理规定,结合北京市行业发展的实际,提出安全防范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和行业相关政策、法规的制、修订建议,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在政府决策中的顾问、参谋作用。
第6条 根据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的授权,制定本行业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及开展相关的课题研究,参与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不断开发和整合专家智力资源,拓展服务项目,满足行业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7条 为安全防范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以及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建设和应用等各个环节提供论证、审核、咨询等服务。
第8条 配合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开展标准宣贯、技术培训和专题讲座等工作。
第9条 拓展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对外技术交流渠道,为企业构建交流平台。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10条 专家委员会的组成方案由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委员和专家两部分人员组成,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11条 专家委员会设委员 9~13 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 2 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专家委员会委员会议是专家委员会的决策机构。
第12条 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专家委员会设置若干个专业组,分别负责安全防范领域及相关专业领域的课题研究、技术服务和行业培训等工作。
第13条 专家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是专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协调各专业组开展工作。
第14条 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理事长或副理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提名,主任委员批准后聘任。秘书长由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秘书长担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主任委员批准后聘任。专家委员会委员由秘书长提名,主任委员批准后聘任。专家委员会专家由本人申请或委员、专家推荐,经专家委员会议讨论通过,秘书长审核,主任委员批准后聘用。
第15条 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应由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及业内相关机构推荐的资深在职专家及业内从事安防行业多年的离、退休知名专家,或由北京市有关政府部门推荐的专家组成。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16条 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应该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本行业业务,热心公益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创新精神,从事安全防范行业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或在安全防范及相关专业有较高的学术或技术水平,熟悉本学科、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调研、分析和评价能力。
第17条 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专家由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聘任并颁发聘书。接受聘任的委员、专家自动成为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18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中,不履行职责,经常无故不参加委员会活动,或因其它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专家者,可由秘书长提名,主任委员批准,予以解聘。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19条 专家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一般每年召开2次,年初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年末检查,总结年度工作。专家委员会讨论重要事项、做出重大决定时,应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第20条 专家委员会的管理文件或技术文件,应提交相关委员进行审查(可用会议方式审查、也可用函审的方式),必要时应在专家范围内征求意见,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六章 经费
第21条 专家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专家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1. 由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年度预算中专项拨款;
2. 社会、企业的资助;
3. 专家委员会承接相关研究课题的项目拨款;
4. 专家委员会承接咨询、服务的收入。
第22条 专家委员会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 专家委员会会议等活动费用;
2. 向委员、专家提供资料所须费用;
3. 委员、专家的劳务费。
第23条 专家委员会的预、决算由秘书处提出,委员会议审定。秘书处每年向全体委员会议做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
第七章 附则
第24条 本章程自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发布实施。
第25条 本章程由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专家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行业专家的作用,促进北京安全技术防范事业的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由北京市安全防范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根据需要可吸纳社会学、经济学、法学等领域的专家。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根据北京市行业发展的需要,下设课题研究、技术服务和行业培训三个专业组。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各专业组的任务和职责:
1. 课题研究组成员的任务和职责:
――跟踪分析国内外安全防范领域科学技术与应用的发展动态,结合北京市行业发展的实际,研究制定安全防范行业发展规划;
――向政府相关部门提供有关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技术应用的建议;
――协助企业开展安全防范科技项目的研究与开发,提高安全防范科技应用水平;
――参与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2. 技术服务组成员的任务和职责:
――开展安全防范及相关专业领域的国内外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内外相关机构、企业间的合作;
――收集和掌握有关信息,开展行业技术、贸易咨询活动,并通过各种渠道及媒体为社会提供资讯服务;
――在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的统一部署下,积极推进建立资质评定和企业信用制度;
――协助政府部门对重点工程和示范工程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和行业技术咨询,参与安防工程项目技术咨询服务和安全防范领域的评估工作。
3.行业培训组成员的任务和职责:
――积极推广安全防范领域的新技术、新产品,促进行业和社会应用的有效结合;
――配合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举办培训、研讨、技术讲座、科学管理讲座、行业政策宣传等活动,协助北京市政府相关部门,普及安全防范技术知识,促进安全防范技术与产品的应用,提高社会安全防范意识,编写培训教材,培养优秀的师资队伍,开展企业培训、社会用户培训,提高安全防范行业的整体水平;
――指导和代理专利申请,包括专利申请前期保护方式咨询,专利检索,申请文件的撰写、与专利有关的其他业务等; ――指导和制定、修订企业标准。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1. 遵章守法,有良好的学术道德,积极创新,敬业求真。
2. 密切关注安全防范行业的发展,愿意并热心为安全防范行业服务。
3. 从事安全防范行业(或安全防范相关专业)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具有较高的学术或技术水平,熟悉本学科、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调研、分析和评价能力。
4. 本人自愿,所在单位同意,遵守专家委员会有关规定,能保证按要求承担与完成所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5. 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必须具备能承担所接受任务的身体健康条件。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享有的权利
1. 向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2. 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3. 优先获取安全防范行业所属的相关技术资料。
4. 可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承担的义务
1.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员会章程,管理办法及保密义务。
2. 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对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履行事先承诺的工作时,应及时向专家委员会秘书处通告并做好妥善安排。
3. 向专家委员会提供相关专业的科技信息,提出研究、开发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的建议。
4. 专家在咨询服务活动中应保持严谨的科学态度,解放思想,事实求是,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专家申报批准程序
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专家均应在本人自愿前提下,填写“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登记表”,经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审批并颁发任命书、聘书后,在有效期内即为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或专家。
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理事长或副理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提名,主任委员批准后聘任。秘书长由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秘书长担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主任委员批准后聘任。专家委员会委员由秘书长提名,主任委员批准后聘任。专家委员会专家由本人申请或委员、专家推荐,经专家委员会议讨论通过,秘书长审核,主任委员批准后聘用。
申请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专家委员会专家由本人申请或委员、专家推荐,或由协会会员单位及业内相关机构推荐的资深在职专家及业内从事安防行业多年的离、退休知名专家,并符合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所有委员、专家都必须由本人填写“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登记表”。其中在职委员、专家的登记表中“所在单位意见”项由所在单位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离、退休委员、专家的登记表中“所在单位意见”项,如目前没有单位此项可不填写,如目前有反聘单位的此项要填写并加盖反聘单位公章。其目的是要目前所在单位的大力支持,以保证专家委员会工作顺利的开展。
附件:审核程序及办法
1、申请
申请担任专家人员应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向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秘书处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安全防范行业协会专家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评审
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应对《申请表》所填内容核对无误,上报专家委员会委员会议讨论。
3、审批
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将根据专家委员会委员会议评审意见上报主任委员批准。
其它 1.申请专家资格者不得弄虚作假,凡发现有虚报假冒等行为,则取消其申报资格。 2.申请专家资格者在评议和审定本人的评审过程中应当回避。 3.申请专家资格者,如在申报和评议期间,在其学术道德、学术行为、研究成果等方面有异议,且情况属实者,暂缓讨论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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