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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试行)》
    

   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为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司法办案工作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司法办案行为,促进公正、高效司法,最高检日前印发了《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试行)》(下称《规定》)。

   《规定》明确了案件流程监控的概念、原则和分工。根据《规定》,流程监控是指对人民检察院正在受理或办理的案件(包括对控告、举报、申诉、国家赔偿申请材料的处理活动),依照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对办理程序是否合法、规范、及时、完备,进行实时、动态的监督、提示、防控。流程监控坚持加强监督管理与服务司法办案相结合、全程管理与重点监控相结合、人工管理与依托信息技术相结合的原则。另外,《规定》明确了案管部门、办案部门、诉讼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构以及技术信息部门在流程监控中的分工配合。

   《规定》明确了流程监控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案件受理、强制措施、涉案财物、法律文书、办案期限、诉讼权利保障、对外移送的案卷材料、司法办案风险评估、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案件信息公开等方面的审核、提示、监督,并对其中的重点问题进行了列举。

   《规定》明确了流程监控的主要措施,特别是对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等作出明确规定。发现问题途径包括,对受理和对外移送的案卷材料进行审核,查阅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向办案人员或办案部门核实情况等。对发现的问题,区分情节轻微、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涉嫌违法违纪等不同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督促纠正的方法。同时,为加强对流程监控工作的管理和成果运用,要求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流程监控日志和台账,定期汇总、分析、通报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工作意见,流程监控发现的问题应当与办案人员业绩评价挂钩。

   《规定》还明确了流程监控的责任,规定负有流程监控职责的人员,应当依照规定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工作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干预正常办案。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怠于或者不当履行流程监控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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