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最近,深圳市以深府办【2013】3号文出台《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保障产业空间资源优化配给,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同时推进我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新情况、新需要及《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有关精神,正式颁布该《办法》。
由于《办法》对地价补缴、政府优先购买权、增值收益等规定较为原则,且与原深府213号文的部分规定缺乏有效的衔接,影响了《办法》相关制度的有效实施。根据《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市规划国土委起草制定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经市政府同意,年前发布了关于印发《细则》的通知(深规土【2013】721号),贯彻落实:1.工业楼宇分割转让、2.分割登记、3.政府优先购买权、4.受让人资格、5.五年内限制转让、6.地价补缴、7.转让增值收益收缴等措施,以建立规范有序的工业楼宇转让秩序。
根据《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细则》从完善工业楼宇转让规则、落实防范工业楼宇炒作的限制措施出发,对《办法》1.适用范围、2.分割转让范围及应提交的相关材料、3.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划分程序、4.政府优先购买权的操作程序、5.转让增值收益的缴交程序等内容,进行了细化或者补充规定;
同时,基于对原213号文相关制度的衔接、城市更新项目的特殊性以及落实相关制度等考虑,对《办法》关于受让人资格、现售、增值收益收缴等规定进行了完善。
《细则》在《办法》构建的工业楼宇转让制度的基础上,弥补了《办法》有关规定的不足,进一步完善了工业楼宇的市场化运作机制,对于我市工业楼宇转让制度的贯彻落实,以及工业楼宇资源的合理配置及科学调控,实现我市产业空间资源的有序流转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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