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与华某同住合肥市红星路某小区某栋一楼,何某家的客厅与华某家的厨房相邻,何某家厨房和厕所的西墙窗外有一带栅栏的狭长平台,该平台属于两家共有,两家将自家的空调外机均放置在平台上。2013年8月,华某在自家厨房窗户上安装了与外墙齐平的防盗窗,并沿该窗户北边安装了伸出外墙约75cm的竖型栅栏。何某认为自家的空调外机在栅栏的下方不方便使用,故诉至合肥市庐阳区法院要求华某立即拆除栅栏。
庭审中,华某诉说自己安装栅栏事出有因。原来,就在2013年5月的一天下午,华某回家后发现家里有外人进出的痕迹,便立即报警。在民警赶到现场,勘查后分析认为嫌疑人是从华某家的卫生间和厨房的窗户进来的,建议华某安装防盗窗。后经过与何某及其家人多次沟通后,华某才在厨房窗户上安装了防盗窗,并沿该窗户北边安装了栅栏。华某认为,安装栅栏是为了两家人的安全着想,虽然维修空调外机时麻烦了点,但这并不影响何某家的通风和采光。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权利人在行使相邻权、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应当为他人提供方便,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何某和华某共享一平台,但华某在自家厨房窗外安装了栅栏,影响到何某家日后空调外机的维修或迁移等,该栅栏的设置给何某家使用公用平台带来了不便,且该栅栏单独伸出超过平台栅栏约30cm,不仅影响高层住宅楼的美观,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故此,法院判决支持了何某的主张,华某应当立即拆除该栅栏。
自由是法律最本质的价值,但是自由必须在法律限度内实现。本案中,华某为了安全,虽然是在自己家的厨房窗户上安装栅栏,但却影响到何某正常的使用共有平台,华某的自由一定程度上超出了法律的限度,故这种行为应当立即停止,排除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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