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GB50348—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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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engineering of security and protection system 2004-10-09 发布 2004-12-01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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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4.2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Ⅰ一般规定
4.2.1本节内容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的安全防范工程。包括考古所(队)、文物商店等存放文物的单位与建筑的安全防范工程。 4.2.2根据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的特点,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 对相关业务活动的文物流、人员流、车流和信息流进行分析,分清内外不同流向与相互之间的界面,以利全面防护。 2 优先选择纵深防护体系,区分纵深层次、防护重点,划分不同等级的防护区域。由于外界环境条件或资金限制不能采用整体纵深防护措施时,应采取局部纵深防护措施。 3 保证现场环境条件下系统不间断运行的可靠性。 4 文物博物馆与其他单位为联体建筑群时,其安全防范系统必须独立组建。 5 文物保护单位作为博物馆使用时,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必须符合文物保护要求,不应造成文物建筑的损伤,不得对原文物建筑结构进行任何改动。 6 安全防范系统应采取自敷专线,并建立专用的通信系统。 7 为适应陈列设计、功能布局调整的需要,线缆走线和布防点位置的设置宜留有一定的调整性与冗余度。 4.2.3 根据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的特点,安全防范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防范系统应具有非法行为控制、应急处置和日常安防日志管理等功能,宜结合建筑物特点和出入口管理的要求,安装防爆安全检查装置。 2 安全防范系统的防护范围应包括陈列、存放文物的场所和文物出入通道等场所、部位。 3 具备现场勘察条件时应检查文物库房、文物陈列室、陈列形式,以及出入口、墙体、门窗、风管等开口部位的实体防护设施与能力等。 Ⅱ一级防护工程设计
4.2.4周界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周界包括建筑物(群)外周界、室外周界和室内周界。 2 陈列室、库房、文物修复室等应设立室外或室内周界防护系统。 4.2.5 监视区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装置。 4.2.6 出入口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需要进行防护和控制的出入口包括周界围栏、围墙的出入口;展厅、库房的出入口;进入防护区的地下通道和天空、风管等。 2 仅供内部工作人员使用的出入口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 3 出入口控制装置宜有防胁迫进入的报警功能。 4 宜有防尾随措施。 4.2.7 当有文物卸运交接区时,其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文物卸运交接区应为禁区。 2 文物卸运交接区应安装摄像机和周界防护装置。 3 文物卸运交接区宜安装入侵探测装置。 4.2.8 文物通道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文物通道的出入口应安装入口控制装置、紧急报警按钮和对讲装置。 2 文物通道内应安装摄像机,对文物可能通过的地方都应能够跟踪摄像,不留盲区。 3 开放式文物通道应安装周界防护装置。 4.2.9 文物库房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文物库房应设为禁区。 2 总库门宜安装防盗、防火、防烟、防水的特殊安全门。 3 库房内必须配置不同探测原理的探测装置。 4 库房内通道和重要部位应安装摄像机,保证24h内可以随时实施监视。 安装与安全管理系统联动或集成的出入口控制装置,并能区别正常情况与被劫持情况。 6 文物库房的墙体、天花板、地板等与公众活动区相邻时,宜配置振动探测装置。 4.2.10 展厅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展厅内应配置不同探测原理的探测装置。 2 珍贵文物展柜应安装报警装置,并设置实体防护。 3 应设置以视频图像复核为主、现场声音复核为辅的报警信息复核系统。视频图像应能清晰反映监视区域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声音复核装置应能清晰地探测现场的话音以及走动、撬、挖、凿、锯等动作发出的声音。 4.2.11监控中心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13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组成以计算机为核心的安全管理系统。 2 应对重要防护部位进行24h报警实时录音、录像。 3 应为专用工作间。新建工程的监控中心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4m2,并应设置专用的卫生间、设备间和专用空调设备。 4 应设置防盗安全门、防盗安全门上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室外通道应安装摄像机。 5 应安装防盗窗。 6 防盗窗宜采用防弹材料。 7备用电源应符合本规范第3.12.4条的规定。 8 系统管理主机宜具有双机热备份功能。 9 系统应有较强的容错能力,有在线帮助功能。 Ⅲ 二级防护工程设计
4.2.12周界的防护应符合第4.2.4条的规定。 4.2.13 出入口应符合第4.2.6条第1~3款的规定。 4.2.14 文物卸运交接区应符合第4.2.7条的规定。 4.2.15 文物通道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文物通道的出入口门体至少应安装机械防盗锁。 2 文物通道内应安装摄像机,对文物通过的地方都能跟踪摄像。 4.2.6 文物库房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第4.2.9条第1~5款的规定。 2 库房墙体为建筑物外墙时,应配置防撬、挖、凿等动作的探测装置。 4.2.17 展厅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第4.2.10条第1、款的规定。 2 应设置现场声音复核为主、视频图像复核为辅的报警信息复核系统,并满足第4.2.10条第3款的性能要求。 4.2.18 监控中心(控制室)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13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第4.2.11条第1、款的规定。 2 应为专用工作间。新建工程的监控中心使用面积应为20~50m2。 3 应安装防盗安全门、防盗窗。 4 防盗安全门上宜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 5 备用电源应符合本标准第3.12.4条的规定。 6 系统主机应采取备份方式。 Ⅳ 三级防护工程设计
4.2.19周界的防护应符合第4.2.4条的规定。 4.2.20 出入口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第4.2.6条第1款的规定。 2 仅供内部工作人员使用的出入口宜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宜有胁迫进入报警功能。 4.2.21 文物卸运交接区应符合第4.2.7条第1、款的规定。 4.2.22 文物通道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文物通道的出入口宜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 文物通道内宜安装摄像机,对文物通过的地方能进行摄像。 4.2.23 文物库房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第4.2.9条第1款的规定。 2 应符合第4.2.16条第款的规定。 3 库房应配置组装式文物保险库或防盗保险柜。 4 总库门应安装防盗安全门。 5 库房内重要部位宜安装摄像机。 4.2.24 展厅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取入侵探测系统与实体防护装置复合方式进行布防。 2 应符合第4.2.10条第款的规定。 3 应设置声音复核的报警信息复核系统,并满足第4.2.10条第3款的性能要求。 4.2.25 监控中心(值班室)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13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够在报警时对现场声音、图像信号进行实时录音、录像。 2 允许与其他系统值班共用,但应设置专门的安防操作台。安防操作台应安装紧急报警按钮。 3 应安装防盗安全门、防盗窗和防盗锁。 4 备用电源应符合本规范第3.12.4条的规定。 Ⅴ 各子系统设计要求
4.2.26周界防护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相应的实体阻挡装置联动。 2 周界装置需要灯光照明时,两灯之间距地面高度1m处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20lx。 3 当周界报警发生时,应以声、光信号显示报警的具体位置。一、二级防护系统应显示周界模拟地形图,并以声、光信号显示报警的具体位置。 4.2.27 入侵报警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2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入侵探测器盲区边缘与防护目标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m。 2 入侵探测器启动摄像机或照相机的同时,应联动应急照明。 3 报警系统主机应具备中央处理器和存储器,应能够存储控制程序和运行日志信息,应能独立调控相关的前端设备。 4 应配备不低于8h的备用电源,系统断电时应能保护以往的运行数据。 5 现场报警控制器应安装在具有自身防护设施的弱电间内。 4.2.28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3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画面定格功能。 2 视频报警装置应能任意设定视频警戒区域。 3 应能对多路图像信号实时传输、切换显示,应能定时录像、报警自动录像和停电后自动录像。 4 宜配备具有多重检索、慢动作画面、超静止画面、步进性图像分解等功能的录像设备。 5 重要部位在正常工作照明条件下,监视图像质量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1994中表4.3.1-1规定的4级,回放图像质量不应低于4.3.1-1规定的3级,或至少能辨别人的面部特征。 6 摄像机灵敏度应能适应防护目标的最低照度条件。 7 沿警戒线设置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宜对沿警戒线5m宽的警戒范围实现无盲区监控。 8 摄像机室外安装时,宜有防雷措施。 4.2.29 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4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的出入口,应能设置不同的出入权限。 2 每一次有效出入,都应能自动存储出入人员的相关信息和出入时间、地点,并能按天进行有效记录、存档。 3 应保证整个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计时一致性。 4 识读装置应保证操作的有效性。非法进入和胁迫进入应发出报警信号,合法操作应保证自动门的有效动作。一次有效操作自动门,只能产生一次有效动作。 4.2.30 电子巡查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5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巡查点的数量根据现场需要确定,巡查点的设置应以不漏巡为原则,安装位置应尽量隐蔽。 2 宜采用计算机产生巡查路线和巡查间隔时间的方式。 3 在规定时间内指定巡查点未发出“到位”信号时,应发出报警信号,宜联动相关区域的各类探测、摄像、声控装置。 4 当采用离线式电子巡查系统时,巡查人员应配备无线对讲系统,并且到达每一个巡查点后立即与监控中心作巡查报到。 4.2.31 专用通信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建立以专用传输线或公共电话网组成的有线传输系统,配置无线通信机。 2 应保证监控中心与所有通道出入口、展厅之间的双向对讲通信。 4.2.32 安全管理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第3.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子地图和/或模拟屏应能实时显示报警位置。 2 运行数据库应有足够的容量,以储存管理需要的运行记录。 3 主机必须具备运行情况、报警信息和统计报表的打印功能。 4 系统中应储存警情处理预案。 5 系统的软件应汉化,有较强的容错能力。
4.3 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I 一般规定
4.3.1 本节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银行营业场所(含自助银行)的安全防范工程。 4.3.2 设计银行营业场所的安全防范系统时,建设单位应提供银行机构建筑平面图和银行业务分布图,提出相关的安全需求。设 计单位应根据本规范和建设单位的安全需求,提出实用、可靠、适度和先进的设计方案。 4.3.3 根据银行营业场所的风险等级确定相应的防护级别。按 照银行业务的风险程度,应将营业场所不同区域划分为高度、中度、低度三级风险区。高度风险区主要是指涉及现金(本、外币)支付交易的区域,如存款业务区、运钞交接区、现金业务库区及枪弹库房区、保管箱库房区、监控中心(监控室)等;中度风险区主要是指涉及银行票据交易的区域,如结算业务区、贴现业务区、债券交易区、中间业务区等;低度风险区是指经营其他较小风险业务的区域,如客户活动区等。根据实际情况和业务发展,建设单位可提高业务区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 4.3.4 工程设计应以满足银行安全需求为目标,运用系统工程的设计思想,统筹考虑系统各部分、各环节的功能和性能指标,采用实用技术和成熟产品,在保障工程整体质量的前提下,注意节省工程投资。 Ⅱ 一级防护工程设计
4.3.5 高度风险区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业务区(运钞交接区除外)应采取实体防护措施。 2 各业务区(运钞交接区除外)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 1)存款业务区应有2路以上的独立防区,每路串接的紧急 报警装置不应超过4个。 2)营业场所门外(或门内)的墙上应安装声光报警装置。 3)监控中心(监控室)应具备有线、无线2种报警方式。 3 各业务区(运钞交接区除外)应安装入侵报警系统。 1)应能准确探测、报告区域内门、窗、通道及要害部位的入侵事件。 2)现金业务库区应安装2种以上探测原理的探测器。 4 各业务区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1)应能实时监视银行交易或操作的全过程,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区域内人员的活动情况。 2)存款业务区的回放图像应是实时图像,应能清晰地显示柜员操作及客户脸部特征。 3)运钞交接区的回放图像应是实时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整个区域内人员的活动情况。 4)出入口的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 5)现金业务库清点室的回放图像应是实时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复点、打捆等操作的过程。 5 各业务区应安装出入口控制系统和声音/图像复核装置。 1)存款业务区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联动互锁门。 2)现金业务库守库室、监控中心出入口应安装可视/对讲置。 3)在发生入侵报警时,应能进行声音/图像复核。 4)声音复核装置应能清晰地探测现场的话音和撬、挖、凿、锯等动作发出的声音。 5)对现金柜台的声音复核应能清晰辨别柜员与客户对话的内容。 6 现金业务库房出入口宜安装生物特征识别装置。 存款业务区采用“安全柜员系统”时,安全柜员系统的音、视部分应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有机组合,并符合本条第4款第2项和第5款第5项的要求。 7 监控中心应设置安全管理系统。 1)安全管理系统应安装在有防护措施和人员值班的监控中心(监控室)内。 2)应能利用计算机实现对各子系统的统一控制与管理。 3)当安全管理系统发生故障时,不应影响各子系统的独立 运行。 4)有分控功能的,分控中心应设在有安全管理措施的区域内。对具备远程监控功能的分控中心应实施可靠的安全防护。 4.3.6 中度风险区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适当安装紧急报警装置。 2 应适当安装入侵报警装置。 3 应适当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客户的面部特征。 4 宜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 5 应适当安装声音/图像复核装置,其功能应满足第4.3.5条第5款第3—5项的规定。 4.3.7 低度风险区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安装必要的入侵报警装置。 2 应安装必要的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对需要记录的业务活动实施监视和录像,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的活动情况。 4.3.8 周界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人口,应安装入侵探测装置。 2 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人口,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进行监视、录像,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 3 营业场所宜安装室外周界防护子系统。周界出入口宜配置电动门、应急照明、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和出人口控制装置。 Ⅲ 二级防护工程设计
4.3.9 高度风险区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第4.3.5条第1~6款的规定。 2 宜设置安全管理系统;未设置安全管理系统的,其他各子系统的管理软件应能实现与相关子系统的联动。当设置安全管理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安装在有人员值班的监控室。 2)应能利用计算机实现对各子系统的统一控制与管理。 3)当安全管理系统发生故障时,不应影响各子系统的独立运行。 4.3.10 中度风险区防护设计应符合第4.3.6条第1、2、3、5款的规定。 4.3.11 低度风险区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第4.3.7条第1款的规定。 2 宜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进行监视、录像,回放图像应能看清重点部位人员的活动情况。 4.3.12 周界防护设计应符合第4.3.8条第1、2款的规定。 Ⅳ 三级防护工程设计
4.3.13 高度风险区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第4.3.5条第1款的规定。 2 应符合第4.3.5条第2款及其第1、2项的规定。 3 应符合第4.3.5条第3款及其第1项的规定。 4 应符合第4.3.5条第4款的规定。 5 宜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存款业务区与外界相通的出人口宜安装联动互锁门。 6 宜安装声音/图像复核装置,其功能应满足第4.3.5条第6款的规定。 7 可设置安全管理系统,宜安装在监控室;没有监控室的,宜安装在安全区域。 4.3.14 中度风险区防护设计应符合第4.3.6条第1、2、3、5款的规定。 4.3.15 低度风险区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安装入侵报警装置。 2 应符合第4.3.11条第2款的规定。 4.3.16 周界防护设计应符合第4.3.12条的规定。 V 重点目标防护设计
4.3.17 重点目标是指银行客户用于自助服务、存有现金的自动柜员机(ATM)、现金存款机(CDS)、现金存取款机(CRS)等机具设备,不包括银行人员使用的计算机等实体目标。 4.3.18 应安装报警装置,对撬窃事件进行探测报警。 4.3.19 应安装摄像机,在客户交易时进行监视、录像,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客户面部特征,但不应看到客户操作的密码。 4.3.20 对使用以上设备组成的自助银行应增加以下防护措施: 1 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对装填现金操作区发生的入侵事件进行探测。离行式自助银行应具备入侵报警联动功能。 2 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对装填现金操作区进行监视、录像,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的活动情况。 3 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对进入自助银行的人员进行监 视、录像,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的体貌特征,但不应看到客户操作的密码。应安装声音复核、记录及语音对讲装置。 4 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设备,对装填现金操作区出入口实施控制。 Ⅵ 各子系统设计要求
4.3.21 紧急报警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度风险区触发报警时,应采用“一级报警模式”,同时启动现场声光报警装置。报警声级,室内不小于80 dB(A);室外不小于100dB(A)。 2 其他风险区触发报警时,宜采用“二级报警模式”。 3 应采用有线和无线报警方式。当有线报警采用公共电信线路时,在线路上不宜挂接电话机、传真机或其他通讯设备。如确需在线路上挂接此类设备,系统应具有抢线发送报警信号的功能。通过公共电信网传输报警信号的时间不应大于20s。 4 紧急报警防区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 5 应具有防误触发、触发报警自锁、人工复位等功能。 6 安装应隐蔽、安全、便于操作。 4.3.22 入侵报警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2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能探测、报警、传输和记录发生的入侵事件、时间和地点。 2 入侵探测器盲区边缘与防护目标的距离不小于5m。 3 复合入侵探测器,只能视为是一种探测技术的探测装置。 4 对主要出入口、重点防范部位实施报警联动。即在有非法入侵报警时,联动装置能启动摄像、录音、录像和照明装置。 5 报警控制器有可编程和联网功能。应设置用户密码,密码不少于4位。 6 不适宜采用有线传输方式的区域和部位,可采用无线传输方式。 4.3.23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3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摄像机宜采用定焦距、定方向的固定安装方式;在光照度变化大的场所应选用自动光圈镜头并配置防护罩;大范围监控区域宜选用带有转动云台和变焦镜头的摄像机。 2 画面显示能进行编程设定,具有自动、手动切换及定格功能。对多画面显示系统具有多画面、单画面相互转换功能。 3 画面上叠加中文显示的摄像机编号、部位和时间、日期。 4 重要部位在正常的工作照明条件下,监视图像质量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1994中表4.3.1-1规定的4级,回放图像质量不应低于表4.3.1-1规定的3级,或至少能辨别人的面部特征。 采用数字记录设备录像时,高度风险区每路记录速度应为25帧/s。音频、视频应能同步记录和回放;其他风险区每路记录速度不应小于6帧/s。 5 宜配备具有多重检索、慢动作画面、超静止画面、步进画面等功能的录像设备。 6 录像设备具有自动录像功能、报警联动录像功能。 7 系统同步可采用外同步、内同步、电源同步或其他形式的同步方式,以保证在图像切换时不产生明显的画面跳动。 8 室外摄像机宜有防雷措施。 9 数字记录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选用技术成熟、性能稳定可靠的产品。 2)图像记录、回放宜采用全双工方式,并可逐帧回放。 3)应具备硬盘状态提示、死机自动恢复、录像目录检索及回 放、记录报警前5s图像等功能。 4)应具有应急备份措施。 5)宜具有防篡改功能。 4.3.24 出人口控制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4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的出入口,应能设置不同的出人权限,包括出入时间权限、出人口权限、出人次数权限、出入方向权限、出入目标标识信息及载体权限。 2 设置的控制点及控制措施须确保在发生火警紧急情况下不能妨碍逃生行为,并应开放紧急通道。 3 不设置公用码。授权人员应设置个人识别码,并设置定期,更换个人识别码措施。 4 宜在电子地图上直观地显示每个出入口的实时状态,如安全、报警、破坏或故障等。 5 设计系统校时、自检和指示故障等功能,保证整个系统计时的一致性。 6 系统软件发生异常后,3s内向控制安全管理系统发出故障报警。 7 能自动存储出入人员的相关信息和出入时间、地点,并能按天进行有效统计和记录、存档。 8 识读装置应保证操作的有效性。对非法进入和试图非法进入的行为,应发出报警信号。合法操作应保证自动门的有效动作。一次有效操作自动门只能产生一次有效动作。 4.3.25 安全管理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能够接收其他子系统的报警信息,在电子地图上实时显示,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2 能与其他子系统透明传输、正确交流信息。 3 具有系统管理员、操作员和维护员分别授权管理功能。 4 具有自动巡回呼叫预定的电话/网络用户功能。 5 具有按照预定方案布防/撤防功能。 6 具有应急预案显示功能。 7 具有防止修改运行日志的功能。 8 具有计算机安全防护功能,如防病毒等。 9 具有准确记录、方便检索入侵事件及相关声音、图像的功能。 10 数据、图像、声音等记录资料保留时间应满足安全管理要求。所有资料至少应保留30d以上。 11 具有适应银行安全管理制度要求的软件扩充性。 12 具有通过标准接口与其他系统交换信息的功能。 4.3.26 室外周界防护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发生入侵行为时,报警信号能通过电子地图或模拟地形图显示报警的具体位置,并发出声、光报警。 2 报警探测器所形成的警戒线连续无间断。 4.3.27 系统供电应设置不间断电源,其容量应适应运行环境和安全管理的要求,并应至少能支持系统运行0.5h以上。 |